(2015)莲民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金花、杨晓弘、杨小萍、杨程钧与董学习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花,杨晓弘,杨小萍,杨程钧,董学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吴金花,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程钧,男,1975年3月11号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弘,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西安骊山汽车厂职工。申请人杨晓弘,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申请人杨小萍,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陕西省合阳县人,农民,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程钧,男,1975年3月11号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弘,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程钧,男,1975年3月11号出生,汉族,陕。申请人董学习,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吴金花、杨晓弘、杨小萍、杨程钧与董学习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金花、杨晓弘、杨小萍、杨程钧与申请人董学习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经西安市莲湖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董学习支付杨优理120抢救费、医疗费等合计11177元,以上费用申请人董学习已垫付。二、申请人董学习向申请人吴金花、杨晓弘、杨程钧、杨小萍支付杨优理的死亡赔偿金177835元。三、申请人董学习向申请人吴金花、杨晓弘、杨程钧、杨小萍支付杨优理丧葬费22165元。四、申请人董学习向申请人吴金花支付赡养费60000元。五、申请人董学习向申请人吴金花、杨晓弘、杨程钧、杨小萍支付精神抚慰金及其它杂费40000元六、以上二、三、四、五项费用合计30万元,申请人董学习于2015年2月15日向申请人吴金花、杨晓弘��杨程钧、杨小萍一次性支付30万元。七、本协议履行签字生效,一次性处理,双方遵守协议内容,今后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后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交警队留档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