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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6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雷娜、胡晓婉,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军婚,原告以军队政治部门进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