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叶亭亭与被告裴爱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叶亭亭,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被告裴爱民,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亭亭与被告裴爱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亭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亭亭负担。审判长 孙宽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