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士帅、闫永伦与闫永伦、朱孟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帅,闫永伦,朱孟娟,曹元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刘士帅,居民。被告闫永伦,居民。被告朱孟娟,居民。被告曹元喜,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士帅与被告闫永伦、朱孟娟、曹元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士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士帅撤回对被告闫永伦、朱孟娟、曹元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