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民一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钟运川与吴东容、彭根良、曹桐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运川,吴东容,彭根良,曹桐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民一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运川。委托代理人王当正,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东容。委托代理人包晨亮,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根良。原审第三人曹桐华。上诉人钟运川因与被上诉人吴东容、彭根良、原审第三人曹桐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运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当正,被上诉人吴东容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晨亮,被上诉人彭根良,原审第三人曹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钟运川。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