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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唐和平申请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五)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和平,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唐和平,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启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3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南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