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贷款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存款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账户62250610110050038392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荫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