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督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卫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华,高云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督字第2-1号申请人刘卫华,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高云峰,男,汉族,34岁。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卫华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2015)徽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高云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高云峰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徽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478元,由申请人刘卫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人民陪审员 侯锡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哈利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