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罗远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远文,男,1960年5月5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2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远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远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18时30分,被告人罗远文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118号“顺仙景酒家”内的楼梯边,盗窃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24元的三菱·邦利牌L406电动助力车。被告人罗远文将该电动助力车推到顺仙景酒楼门外的公路上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电动助力车发还给被害人某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远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佛山大道顺仙景酒家盗窃案方位图、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锋记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科检查报告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急诊心电图报告、监所健康检查笔录,证人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4)71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罗远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文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4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远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罗远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远文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远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远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