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法定代表人余仕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工业园区(安县界碑镇永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武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绵仲裁字第45号-2号裁决书,受理四川省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嗣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