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运臣、高清江与高清江、高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臣,高清江,高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王运臣。被告:高清江,1971年5月22日。被告:高清海,又名高增立,1971年3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臣诉被告高清江、高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臣以该笔借款被告已偿还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臣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臣撤回对被告高清江、高清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运臣负担。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