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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中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崔龙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6)延州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延州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吉秀执行员  王长庆执行员  单联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