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胶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新民与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平度市燃料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民,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平度市燃料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胶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民,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七里山。法定代表人于忠章,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芝坊村。法定代表人于忠章,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姜卫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四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民与被执行人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平度市燃料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四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