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五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与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五初字第251号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负责人李晓军,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波,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文,男,1985年生。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承担。审 判 员 史正威人民陪审员 李 昭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