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维国与王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国,王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张维国。被告:王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国诉被告王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冰所有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王冰所有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