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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维国与王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国,王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张维国。被告:王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国诉被告王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冰所有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王冰所有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