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梅。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然。被执行人马浩然。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临罗执字第1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浩然所有的鲁QX**号别克轿车一辆。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浩然所有的鲁QX**号别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