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敏诉被告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敏,邱x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黄x敏,个体户。被告邱x球,无业。原告黄x敏诉被告邱x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建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敏与被告邱x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敏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做生意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亲笔立借条一份给原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2014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追偿借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7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邱x球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邱x球分多次向原告黄x敏借款共计70000元,全部用于消费和生活开支。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0日结算,由原告黄x敏书写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x敏人民币金额柒万元整(¥70000.00)空口无凭,特立此据。”被告邱x球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没有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一张、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的借款关系清楚,被告也予以认可。原告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x球应偿还原告黄x敏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邱x球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