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计林与被申请人刘春生、薛永军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计林,刘春生,薛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计林,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代理人:郭连珍,女,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系再审申请人任计林配偶。委托代理人:其布热,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生,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原呼和浩特市丰州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永军,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原呼和浩特市丰州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晓华,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计林因与被申请人刘春生、薛永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呼民五终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任计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林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