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秦克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克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克生,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宜山路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克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钮晓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秦克生来到凤台县刘集乡山口村詹某、李某经营的石料场,将停放在该石料场内的一辆铲车盗走。次日晚上,被告人秦克生将铲车开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淮滨村,由于联系买家无果,且铲车无法开动,遂将铲车丢弃在淮滨村码头。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铲车价值5796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失主詹某、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克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詹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甲、曹某乙、吴某的证言,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0)八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宜山路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秦克生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9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克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铲车已被追回并返还给失主,对被告人秦克生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克生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克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永强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刘 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海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