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世杰与陈建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黄世杰,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陈建森,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黄世杰与被执行人陈建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民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