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尚海与余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先,余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18号申请人李淑先,女,汉族,生于1955年。被执行人余金华,女,汉族,生于1953年。本院在执行(2010)仁寿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黄尚海诉余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金华已给部分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余金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余金华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仁寿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