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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尚海与余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先,余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18号申请人李淑先,女,汉族,生于1955年。被执行人余金华,女,汉族,生于1953年。本院在执行(2010)仁寿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黄尚海诉余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金华已给部分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余金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余金华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仁寿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