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东方汽车城有限公司、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郦柏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东方汽车城有限公司,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郦柏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绍兴县东方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友仁,系单位经理。被告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东方汽车城。负责人郦柏根。被告郦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东方汽车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郦柏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东方汽车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钦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人民陪审员 龚乾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