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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强诉被告杨雨生、尹利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杨雨生,尹利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被告杨雨生,曾用名杨韩飞,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尹利娟,女,汉族,1981年9月10日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李强诉被告杨雨生、尹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