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许国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陈乙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陈乙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许国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阴海燕。被告陈乙豪。原告许国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陈乙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许国芬负担。审 判 长  马钧钧代理审判员  徐 璐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