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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珍等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珍,杨研,杨井,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号原告陈永珍(系杨本衡之妻),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杨研(系杨本衡之女),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井(系杨本衡之女),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杨井(系杨本衡之女),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嘉云台*楼。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永珍、杨研、杨井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心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珍、杨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即本案共同原告杨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忠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永珍、杨研、杨井诉称:原告陈永珍之夫,杨研、杨井之父杨本衡于2007年3月16日与被告忠心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金江大厦第AB幢负一层59号商铺。杨本衡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却迟迟未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2012年11月21日,杨本衡因病去世。2013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向原告交付双证,但被告仍未履约。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办理并向原告交付金江大厦第AB幢负一层59号商铺的土地证和房产证;2、被告以购房款为基数按照6.15%/年的利率向原告支付2012年8月12日至实际交付双证之日的违约金;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忠心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本衡于1934年7月31日出生,于1963年9月17日与陈永珍结婚,婚后于1968年9月28日生育大女儿杨研,于1970年6月10日生育二女儿杨井。2007年3月16日,杨本衡与忠心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52644元的价款购买金江大厦第AB幢负一层59号房。此后杨本衡于2007年年底前分三期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且支付了相关费用,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约定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2012年11月21日,杨本衡因病去世,2013年8月12日,杨本衡的亲属以杨本衡的名义与忠心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忠心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好土地证和房产证;2、忠心公司按照6.15%/年的利率以购房款52644元为基数支付2012年10月12日至实际交付双证之日的利息;3、若忠心公司未按协议交付双证,应按第2条约定的方式继续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双证止,并另外再补偿30000元。此后,忠心公司仍未按照调解协议之约定办理并交付双证。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据、调解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杨本衡和忠心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杨本衡死亡后,其亲属代表杨本衡和忠心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因杨本衡已经死亡,陈永珍、杨研、杨井系其继承人,双证应办理在三原告名下,但因继承产生的办证费用应由三原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2012年10月12日至原告取得双证之日的违约金,基数为52644元,利率为6.15%/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陈永珍、杨研、杨井办理翠屏区翠柏大道金江大厦AB幢-1层59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双证交付陈永珍、杨研、杨井,因继承产生的办证费用由陈永珍、杨研、杨井承担。二、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12日起按8.87元/天(52644元×6.15%÷365天)向陈永珍、杨研、杨井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至陈永珍、杨研、杨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永珍、杨研、杨井违约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