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单大蕾与佳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大蕾,合肥佳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单大蕾,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合肥佳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杨丽芳,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合肥佳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款2820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