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盱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周某甲,学生。监护人赵某,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红(原告外祖父),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周某乙,职业不详。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长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儿子,2012年4月28日被告与原告母亲赵某因感情不���经盱眙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赵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现随着近年物价逐年上涨,生活开支医疗费用大幅增加,而且原告的学费、资料费、补课费等教育费用每年要12000多元,被告每月支付200元,远远不够开支。原告随赵某生活,赵某未再婚,独自承担已经非常困难,现要求被告从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原告每年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身份关系及原告由赵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事实同原告所述。以上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2012)盱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生活独立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现原告实际需要已经超过每月200元约定,且原定每月200元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原告诉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认定,但抚养费的数额每月800元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依据。经本院调查,被告系城镇居民也另行组成家庭并生有一子(系未成年),被告称自己无固定工作,原告也未向本院证明被告有固定工作及其收入情况,故根据被告收入及家庭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于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原告半年的抚养费。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庭审后另行找被告向其出示原告庭审时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要求被告发表意见,被告表示无需��院另行开庭并请法院依法判决。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乙于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周某甲抚养费40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冰附本院账户账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账号:77001235000000293银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