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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xx与被告谈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xx;谈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53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532号原告丁xx,女,1956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933弄11号601室。被告谈XX,男,194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17号2701室。原告丁xx与被告谈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xx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一名,现已成年。2006年6月24日,原、被告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XX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被告被安置上海市XX区XX路1108弄16号701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701室房屋)。2006年10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701室房屋中属于被告所有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现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701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701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谈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一名,现已成年。2006年6月24日,原、被告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XX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被告被安置上海市XX区“XX”西单元7号701室房屋一套,后该房屋门牌号变更为上海市XX区XX路1108弄16号701室。2006年10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并领取了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三)……XX区XX西单元7号701室产权房,其中男方部分归女方”。离婚后,原告已缴纳了701室房屋物业管理费等。因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701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物业管理费及维修基金等交费票据、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系被拆迁人之一,对所安置的701室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在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被告明确表示701室房屋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确认701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1108弄16号701室房屋产权归原告丁xx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60元,由原告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兆杰代理审判员韩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