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昕与庄贺、高岩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昕,庄贺,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昕。被执行人庄贺。被执行人高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