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凯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雄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凯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雄波,尹利梅,蔡东萍,王德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座10-2室。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之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凯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25栋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王雄波。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波,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利梅,女,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童靖、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东萍,女,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王德平,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现被羁押。本院受理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凯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雄波、尹利梅、蔡东萍,第三人王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王德平已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 静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许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虞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