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宋伟京与刘俊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伟京,刘俊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伟京,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莹,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杰,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上诉人宋伟京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8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