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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游金翠诉彭信旺、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金翠,彭信旺,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5号原告:游金翠,女,196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彭信旺,男,1971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琴,女,197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游金翠与被告彭信旺、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彭信旺、陈琴银行账户存款49200元,并已提供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彭信旺、陈琴银行存款49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讼保全费512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