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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靖华、张伟、张娟、赵定益、吴秀兰申请执行卢川、赵扉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华,张伟,张娟,赵定益,吴秀兰,卢川,赵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靖华,男,1951年4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8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9年11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赵定益,男,1933年7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吴秀兰,女,1931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卢川,男,1987年2月14日生。被执行人赵扉,男,1987年3月14日生。张靖华、张伟、张娟、赵定益、吴秀兰申请执行卢川、赵扉赔偿一案,本院根据张靖华、张伟、张娟、赵定益、吴秀兰的申请,依据本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