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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龙法执补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肖志武与龙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武,龙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龙法执补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肖志武,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松,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志武与被执行人龙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5)龙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8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龙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肖志武借款280000元,其他部分肖志武自愿放弃,龙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山县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贾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