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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温桂云与刘金生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桂云,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温桂云,农民。被执行人:刘金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温桂云与被执行人刘金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1769.5元,案件受理费440元,反诉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