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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黄銮虎与鲍炳荣、施林霞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銮虎,鲍炳荣,施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24号申请人黄銮虎,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春林。被申请人鲍炳荣,居民。被申请人施林霞,居民。申请人黄銮虎因与被申请人鲍炳荣、施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鲍炳荣、施林霞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北路军民商住楼北2号门面房及2108号商品房(产权证号为涟城字第L176**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连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鲍炳荣、施林霞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北路军民商住楼北2号门面房及2108号商品房(产权证号为涟城字第××号)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