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吕海林、吕兰玲、张春连与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林、吕兰玲、张春连,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吕海林、吕兰玲、张春连。被执行人: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账户。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爱武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许卫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