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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温雨乐与屈升会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雨乐,屈升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温雨乐,男,1997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亚敏,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希武,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屈升会,系华天酒店业主,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亚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雨乐与被告屈升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温雨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雨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周丽坤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