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02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皮维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维民,许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2758-1号申请执行人皮维民,居民。被执行人许小永,曾用名许永,居民。申请执行人皮维民与被执行人许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小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皮维民借款本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许小永负担。因被执行人许小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另被执行人的沙泵船被本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许小永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27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范 勇执行员 路爱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