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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胡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胡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抓获,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女,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6月2日从其上线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站名称为黄河)的代理账号,开始担任网站六合彩赌博的代理,代理账号是ba1398,并在该账号下发展了下线会员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胡某甲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13日在家中利用陈某甲给的aa039会员账号收受余某甲信、胡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上报给上线陈某甲,收受投注金额共142604元。陈某甲从中获利共约2000元,胡某甲从中获利共约8500元。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6月2日从其上线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站名称为黄河)的代理账号,开始担任网站六合彩赌博的代理,代理账号是ba1398,并在该账号下发展了下线会员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胡某甲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13日在家中利用陈某甲给的aa039会员账号收受余某甲信、胡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上报给上线陈某甲,收受投注金额共142604元。陈某甲从中获利共约2000元,胡某甲从中获利共约8500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的家属在庭审前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庭审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还查明,被告人胡某甲丈夫俞某是四级残废的残疾人,父母年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群众于2014年11月13日报案至信宜市公安局。信宜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进行侦查。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系2014年11月13日在其麻将店内被民警检查店铺时抓获的;被告人胡某甲系2014年11月14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的。4、被告人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情况一览表3份,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共29张。证实:经统计,胡某甲收受投注共142604元。5、证明2份、办案说明1份,证实:胡某甲供述的参与投注的余某乙、潘某、胡某丙等人以及陈某甲供述共同开设赌场的周某甲等人无法查清。6、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对向胡某甲投注的参赌人员余某甲信、胡某乙的行政处理情况。(二)证人证言1、余某甲信(参赌人员)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我得知同村的胡某甲帮上线庄家收受群众六合彩外围码。我也通过电话或直接用纸写出向她投注。我一般打她家里的固定电话向她投注,号码是8684,我的手机是1350027。至今我一共向她投注的金额有2000元左右。2、胡某乙(参赌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中旬,我听说我村的胡某甲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就开始向胡某甲投注六合彩。从2014年9月中旬开始至胡某甲被查获,我共向胡某甲投注了十几期,总投注金额大约200元。我平时通过电话向胡某甲投注的,胡某甲的电话是8684。(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陈某甲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4份。证实:我从2014年8月份开始至2014年11月13日在信宜城北车站对面自己经营的店铺中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我是代理级别。我收受下线会员的“六合彩”赌博,再上报上线我的表妹吕某。我从中赚取手续费。我有一个代理账号ba1398,密码是w0938;一个会员账号,账号aa098,密码我不记得。是上线吕某2014年6月2日给的。我有代理账号后,就开了几个会员账号,给我的下线会员周某乙(我叫她“文昌青”)、胡某甲(我叫她“洪某六”)、“亚锋”、“亚萍”、“亚强”、“亚民”。并为他们设定了信用额度。我、周某乙、胡某甲从2014年8月份(具体日期不记得)开始用这些会员账号投注网络“六合彩”赌博。周某乙的账号是aa088;胡某甲的账号是aa039;“亚锋”的账号是aa038;“亚萍”的账号是aa777;“亚强”的账号是aa089;“亚民”的账号是aa138。“亚锋”、“亚萍”、“亚强”、“亚民”等人很少投注的。吕某给我的手续费点数是12%,我分给下线会员的手续费点数是10%。我只从中抽取总投注金额的2%作为手续费。我收受下线投注约40期,总金额约20万,从中获利约2000元。2、胡某甲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5份。证实:我通过电脑帮陈某甲收受六合彩投注单,陈某甲给回10%的水钱我。向我投注的人有余某乙、余某丙、陈某乙、潘某、胡某丙、胡某丁、“亚娟”、黄某甲、黄某乙、余某丁、胡某戊、胡某乙、胡某己、胡某庚、余某甲等人。陈某甲给我开了一个黄河六合彩外围数码网盘账号aa039,密码是A123456。我去年9月份开始收受投注单,至今共参与了170多期,经统计投注记录清单,1至12号合计142604元,报酬有8500元。(四)辨认笔录1、陈某甲辨认笔录1份。证实:胡某甲是其下线。2、胡某甲辨认笔录1份。证实:李某是其上线。3、余某甲信辨认笔录1份。证实:胡某甲就是接受其“六合彩”投注的庄家。(五)勘验、检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各2份。证实:1、民警对陈某甲的自动麻将机店铺进行检查,查扣了赌博工具电脑主机、无线网卡1张、手机1台;2、对胡某甲住宅进行检查,查扣电脑1台,六合彩投注单一批,手机1台。(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信公(网安)勘(2015)17号。证实:经对胡某甲的手机进行检查,该手机的信息显示有接受赌博投注和接收赌博网址的痕迹。2、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信公(网安)勘(2015)11号。证实:经对陈某甲扣押的电脑进行检查,该电脑一网页碎片显示总代理身份(ba1398),有会员aa031、aa030、aa039、aa38、aa777、aa138、aa088、aa098、aa089、aa099,新增会员aa039、aa088、aa098,下线会员数9人。该电脑硬盘有为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痕迹;经陈某甲辨认,恢复的网页为其参与赌博的记录。二、被告人或家属提交的材料:1、被告人李某的父亲陈某丙提交的申请书1份,证明:陈某甲离婚后三个子女归他抚养,且父母年老,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理。2、被告人胡某甲家属提交的信宜市洪冠镇江上村委会证明、俞某(胡某甲丈夫)残废证、户口部复印件各1份。证明:胡某甲丈夫俞某是四级残废的残疾人,父母年老,子女读书,家庭困难,胡某甲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上述证据和材料,经开庭示证、质证,被告人和公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并招募被告人胡某甲作为下级代理,由胡某甲接受他人投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二款(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甲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胡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曹 登审 判 员  刘尚进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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