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大力与鄂州市腾辉压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力,鄂州市腾辉压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赵大力,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腾辉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办。法定代表人:俞明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力诉被告鄂州市腾辉压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力撤回对被告鄂州市腾辉压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大力负担。审判员 杨光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