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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尤世明与李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世明,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48号申请执行人尤世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华向申请执行人尤世明支付工程款65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90元、执行费9030元。但被执行人李华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解决协议并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尤世明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