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何某计生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邵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委员会政法科科员。被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执行人:何某,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邵某某、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松审 判 员 冯龙宝代理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