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于××与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于××,天津建工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被执行人苏××,天津市诺基亚西门子通讯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于××与被执行人苏××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13.02元,已执行标的3000元,未执行标的9113.02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