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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于××与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于××,天津建工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被执行人苏××,天津市诺基亚西门子通讯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于××与被执行人苏××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13.02元,已执行标的3000元,未执行标的9113.02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