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舟与王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舟,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903号申请执行人王舟,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林,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系王舟之父。被执行人王进,男,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舟与被执行人王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舟依据生效(2014)户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72650.75元,并承担诉讼费2015元、执行费102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进已给付13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月5月30日付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法执字第00903号案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