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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于秀芹与青岛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芹,青岛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芹,农民。被执行人青岛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雷申请执行人于秀芹与被执行人青岛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秀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刘吉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