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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颖婕与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婕,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王颖婕,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校长:罗三成。被告: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解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婕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颖婕以已收到被告退回的培训费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颖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婕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