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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金莲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厦行初字第10号原告马金莲,女,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宋慧福,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马金莲之子。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法定代表人黄乔生,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吴承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金莲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金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金莲自愿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金莲负担。审判长(陈锦清)审判员(纪荣典)代理审判员(宋希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