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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占祥、王举等与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祥,王举,王云龙,王云,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祥,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举,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龙,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云,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7123-1。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松,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镇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举、王云与王占祥、王云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兴礼,被上诉人固镇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王占祥系固镇县仲兴乡方吴村王湖组村民,该村于2000年5月完成了农村电网改造,位于该村的变压器下方安装了漏电保护设施,并作了定期检查,用电户电表以上部分产权属固镇供电公司,固镇供电公司仲兴营业所在平时进行了一定的用电安全宣传。2014年6月21日早晨,王占祥在家中厢房睡觉,其妻谢知美起床后看了会电视,王占祥见谢知美抱着衣服去隔壁厢房洗衣服,没多时,听到隔壁房间传来噢的一声,王占祥急忙到达现场,发现谢知美双手抓着插排接出的电线,仰面躺在地上,没有声音和动作,王占祥急忙把电线从谢知美手里去掉,喊人帮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遇接诊的救护车,医生下车检查后确认谢知美已经死亡,邻居当日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王占祥认为谢知美死亡原因明确,是触电死亡不要求尸检,2014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向王占祥家出具证明,证明谢知美系触电死亡。另查,王举、王云、王云龙系王占祥与谢知美的子女,王占祥家产权线路上没有安装末端漏电保护设施,谢知美触电时,变压器下方的漏电保护设施没有起保护作用。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接到谢知美触电死亡的报警后,依据调查,认定谢知美系触电死亡,是履行职责行为,其结论具有可信性,固镇供电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谢知美不是触电死亡,故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关于谢知美系触电死亡的主张,予以采纳。因谢知美触电的线路系低压线路,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确定固镇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认为固镇供电公司的过错在于:1、固镇供电公司对变压器下方的漏电保护器没有及时检修,致使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未履行安全供电的义务;2、固镇供电公司对受害人家是否安装末端漏电保护器有安全检查的义务,固镇供电公司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导致其供电存在安全隐患。关于固镇供电公司变压器下漏电保护器是否正常工作的问题:1、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没有证据证明该漏电保护器损坏,固镇供电公司巡视记录表明固镇供电公司对所产权线路进行了正常的检查巡视,结果正常;2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第5.1.1、第5.5.2的规定,变压器下方的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是低压电网主干线,安装于用电户端的末端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是用电户内部,正常情况下变压器下方的漏电保护器正常工作对本案所涉及的情况起不到保护作用,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又没有证据证明造成谢知美触电死亡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已达到变压器下漏电保护器启动保护的范围,故谢知美死亡与变压器下方的漏电保护器是否正常工作没有因果关系,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认为固镇供电公司对固镇供电公司所有的漏电保护器没有进行正常维护、违反安全供电义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固镇供电公司对受害人家没有安装末端漏电保护器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问题: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第4.3.5“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DL/T736-2000)第9.1“产权所有者应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建立运行记录和试验记录”的规定,王占祥家的末端漏电保护器安装、维护的义务人应是王占祥家,上述两部规程里没有规定固镇供电公司对末端漏电保护器有运行维护等义务,固镇县供电公司没有强制用电户安装末端漏电保护器的权利,《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内容也不包括末端漏电保护器,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固镇供电公司对用电户安装末端漏电保护器没有法定的监管义务。另外,根据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原理,漏电保护器并不对所有触电方式都能起到保护作用,谢知美触电原因不明,即便王占祥家安装了末端漏电保护器,也无法确定漏电保护器是否能起到保护作用。综上,固镇供电公司对谢知美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负担。一审宣判后,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上诉称:被上诉人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固镇供电公司答辩称:案发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并非被上诉人,因而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该村变压器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设施,也没有作定期检查,对其他的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认为王占祥家产权线路上有安装过漏电保护器,对其他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知美触电的电力线路是民用低压线路,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明确被上诉人固镇供电公司的过错具体是指“供电公司没有给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也没有按照协议书履行安装漏电保护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提供的固镇县仲兴乡余桥村委会的证明记载“王占祥家的电表箱里没有漏电保护器。”同时还记载“农户原有的室内漏电保护器年久失修,几乎都不能用。”故上诉人主张在农网改造时固镇供电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谢知美触电行为已达到漏电保护器启动保护的范围。谢知美触电的电力设施产权属谢知美家庭所有,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作为供电方的固镇供电公司对谢知美触电死亡存在过错。综上,上诉人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63元,由王占祥、王举、王云、王云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熊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