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沈志军与肖代进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军,肖代进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代进(系成都市金牛区进财婚庆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龙市场花摊**号。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肖代进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肖代进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峥嵘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瑞雪 微信公众号“”